作者:世贸企业咨询 来源:www.wtec-hk.com
《税务条例》并没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离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须视乎该公司是实际在港经营,最终评定由税局决定。
一般来说,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便须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实决定,每一个案的情况都不同。不过,应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经营业务。此外,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亦可以列为有关的考虑因素。
这也须根据事实来决定。一般原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生有关利润,以及这些活动的进行地方。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记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须在该记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记录保留最少7年。
如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区没有法例规定须审计帐目,而该公司的帐目亦未经审计,税务局会接受该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帐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
不过,如果帐目确实经过审计,即使有关地区的法例没有审计规定,该公司也应该把经审计的帐目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
如离岸公司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设有分行,税务局一般都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行帐目,而无须附加经审计的环球帐目。不过,评税主任可视乎情况需要而要求提供经审计的环球帐目。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1)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2)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3)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不适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在上述的情况,应评税利润是该款项的30%(如款项是于2003年4月1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为10%)。
但如果离岸公司是你公司的关联公司,应评税利润则可以款项的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按适用的税率计算。
此外,离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接受课税,你公司须按照《税务条例》规定,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基本上,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都必须直接缴税,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税款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必须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2)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问题7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须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缴付利得税。
(3)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并同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1%的款项,或与税务局协议后,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4)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来往,而经安排后,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非居港人士经居港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经营。
(5)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须遵守特别的评税及收税程序。
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决定,离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这一点必须留意。
公司可以考虑把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申请事先裁定,申请时须缴交费用。申请程序详列于《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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